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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文山的朋友们少喝酒,这些后悔了。

    信息发布者:王金成
    2017-03-02 10:42:41   转载

         喝酒死人,一起喝酒的人承担责任。这样活生生、血淋淋的例子不少,但这样的事件时不时就出现。前两天,文山就有一起类似的官司,一个16岁的不伙子和在朋友KTV聚会喝酒,酒后骑车回家途中出车锅,醉酒的状态下,吐出来的东西吸进气管,引发窒息致死。伤心的父母把跟他儿子玩的其余5个人告上法庭,要他们对儿子的死亡赔偿8.8万多块钱。经文山市法院一审、州中院二审,判决4名人(另外一个无法找到)赔偿死亡少年父母2.4万元。

    这已经是3年前事,2015年12月18日晚,小伙子应朋友邀约,晚上11点一家KTV包房内唱歌喝酒,包房里面除了他还有5个人。到凌晨1点左右散场,其他3人做出租离开,小伙子和另外1人骑摩托车。到凌晨2点左右,小伙子骑车至文山城区瑞禾路盘龙秀园门路段时,摩托车侧翻倒地,小伙子当场死亡。交警认定,小伙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。翻车时,另外那个伙伴没在摩托车上。


    文山市法院认为,小伙子是未成年人,事发当晚,其进入娱乐场所喝酒,未控制饮酒量,并在酒后明知自己没有驾照的情况下骑车,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车是父亲的,父母作为小伙子的监护人,没尽到监护义务,让未成年的儿子无证骑车,对儿子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与小伙子在同一包房唱歌喝酒的5人,与他喝酒过量存在因果关系,5人的行为存在过失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约小伙子去喝酒,明知酒后无证骑车也不劝阻,还一起骑车的人应承担4%的责任;另外4个分别承担3%的责任。据此,文山市法院判决陆某等4人共同赔偿小伙子父母2.4万余元。


    一审宣判后,父母不服法院判决,向州中院提起上诉。近日,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  几年前,一男子张某中午和朋友聚餐,饮了一斤多白酒。当晚,张某又和4名朋友聚餐,再次饮下一斤多白酒。饭局后,4名朋友各自回家,张某一人被在饭店,后被发现死亡。司法鉴定确认,张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死亡。


    事后,张某的亲属向当晚与张某共饮的四名朋友提出索赔。经调解,四人赔偿张某遗属2万元。

    甲乙丙三人是小学同学,2006年12月6日22时许,31岁的甲和同事喝酒后,又来到乙家,和乙、丙二人喝酒,很快就醉得不省人事。乙送甲回家时,甲开始呼吸困难,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。


    法院审理认为,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预见到过度饮酒后的损害,在饮酒后仍与两名被告饮酒,对造成自己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而乙、丙被告在明知甲已饮酒的情况下,还提供酒及饮酒场所,对造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失。法院判决,乙、丙赔偿甲家属10.2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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